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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醉驾超标电动车将受刑

日期:2011-10-12浏览:2959次

www.zeming17.com记者昨日从郑州市*局交巡支队获悉,方按照规定认定“超标”电动车属于机动车,醉酒精后驾驶“超标”电动车者将受到刑事处罚,但迄今为止,方还没有查处过醉酒精驾驶超标电动车的人员。

据交巡支队法制科民李小学介绍,就“醉酒精骑电动车算不算违法”的问题,郑州市“ZZIC办公室”曾发文让交巡支队予以解释,10月9日,经研究,交巡支队对此正式作出了书面回复。

在回复中,方重申了“醉酒精”的标准和“机动车”的含义。按照《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的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酒精含量阈值≥80mg/100ml的,为醉酒精驾驶行为。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道路交通安全法》里没有电动车的称呼,在该法实施之前,应该还没有电动车的成熟概念。所谓“电动车”不是一个现行法律用语,是众人对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轻便电动摩托车等的叫法,从法律意义上讲分属机动车、非机动车。

标准中明确规定电动车要具备三个特征:一是高时速≤20km;二是整车(重量)≤40kg;三是电动车应具有良好的脚蹬骑行功能。符合标准的,方认定是非机动车。醉酒精后驾驶此类车辆的驾驶人,将会被处以告或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如果对自身造成一定危害性的,一律扣留车辆并将驾驶人依法约束酒精醒。

对于超过标准规定的电动车,将会被方认定为机动车。按照《刑法》规定,醉酒精驾驶机动车的,方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样,醉酒精驾驶超标电动车的,也理所当然被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强调,虽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超标的电动车属于机动车,醉酒精驾驶此类车辆须追究刑事责任,但由于郑州交巡力有限,此类车辆不是查缉重点,所以从“醉驾入刑”以来,郑州还没有查处过醉酒精驾驶超标电动车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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